人权经营执行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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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 本内规目的在于,规定包括龟尾设施公团全体员工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人权保护及增进政策的树立与执行,规定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定义)
  • 本内规所使用的词汇含义为如下。
    • ① “人权”是指宪法及法律提供保障或世界人权宣言、劳动者基本权宣言、国际人权基准及规范认可的人的尊严与价值。
    • ② “全体员工”是指在公团工作的高管与员工(包括无期合同制、合同制)。
    • ③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团经营活动有关方,包括交易商、客户、社区等。
第二章 人权经营一般原则
第三条(平等雇佣)
  • 公团在雇佣劳动者时,绝不能因为肤色、宗教、残疾、性别、出生地、政治见解而给予不平等待遇。
第四条(保障结社及集体谈判的自由)
  • ① 公团允许劳动者们自由组建工会,不能由于加入工会或工会活动而给予不平等待遇。
  • ② 为了对劳动条件达成共识,公团应保障通过劳动者代表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力。 公团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谈判,且尊重集体谈判结果,诚实履行。
第五条(禁止强制性劳动及童工)
  • ① 公团在雇佣劳动者时,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劳动,即使不直接利用强制性劳动,也不能从强制性劳动获取任何营业利益。
  • ② 公团合法雇佣年少者时,应保障教育机会与安全指导。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
第六条(保障产业安全)
  • ① 公团应向劳动者提供安全而卫生的工作环境,若劳动者需在危险的环境工作,应提供安全护具与安全教育。
  • ② 对于在工作现场发生的事故或疾病,公团应迅速提供适当的补偿。
第七条(对供应网管理负责任)
  • ① 公团应促使所有交易商实践人权经营。
  • ② 若交易商未改正重大人权侵害,公团将终止与其交易。
第八条(保护社区居民人权)
  • 公团应注意不侵犯企业活动地区的社区居民人权。
第九条(保障环境权)
  • 公团应遵守韩国环境法规,为环境保护与防污染而努力。
第十条(保护利害关系人等的人权)
  • ① 公团在管理、运营设施等开展业务时,不能危害利害关系人等的安全,应营造出安全的环境。
  • ② 公团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利害关系人等的隐私,为保护公团所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而努力。
第三章 人权经营体系
第十一条(人权经营宪章)
  • 公团出台在所有经营活动过程中保障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人权经营宪章,而全体员工将该宪章视为人权经营行动规范及价值判断基准,并实践。
第十二条(人权经营专管部门)
  • ① 理事长为了系统化实施人权增进政策开发与执行、教育等,运营人权经营专管部门。
  • ② 人权经营专管部门的业务为如下。
    • 1. 人权经营基本计划树立及执行事项
    • 2. 人权教育执行事项
    • 3. 人权影响评估执行事项
    • 4. 其他理事长或人权经营委员会委员长认可的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人权教育)
  • ① 公团应面向全体员工每年实施1次以上的人权教育。
  • ② 若为扩散尊重人权的文化而必要时,公团可面向利害关系人开展人权教育。
  • ③ 人权教育可选择时间与方法来实施,如网上教育、集合教育等。
第四章 人权经营委员会
第四章 人权经营委员会
  • ① 公团为了有效开展人权经营活动,设立人权经营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 ② 委员会为了全体员工及利害关系人的人权保护及增进,执行以下各项业务。
    • 1. 关于人权经营促进制度、政策、改善等必要事项提供建议
    • 2. 关于人权影响评估执行及其结果措施提供建议
    • 3. 调查人权侵害行为,审核救济
    • 4. 其他保护与增进人权所必要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
  • ① 委员会包括1名委员长,由7名以内的委员构成。
  • ② 委员会由3名内部委员、4名外部委员构成,由公团常任理事担任委员长。
    • 1. 公团常任理事
    • 2. 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
    • 3. 工会推荐人选
    • 4. 人权经营专家
    • 5. 供应商权力代言人
  • ③ 安排1名处理委员会事务的干事,由专管部门负责人来担任干事。
第十七条(召集与会议)
  • ① 委员长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委员长判断有必要或三分之一的在籍委员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 ② 委员会会议在过半数在籍委员出席,且过半数出席委员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议决。
  • ③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召集会议方式,但若决策事项小或时间紧迫,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决议。
  • ④ 干事制订、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
  • ⑤ 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外部委员提供参加费。但内部委员不收费。
第十八条(听取意见及要求提交资料)
  • ① 必要时,委员会可要求会议提案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听取意见。
  • ② 必要时,委员会可要求相关部门等利害关系人提交会议提案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保密)
  •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不可外泄工作中获取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条(委员任期)
  • 委员任期为3年,但可连任,内部委员的任期为该职位在任期限。
第二十一条(委员解聘)
  • 若委员属以下任何项内容,即使任期未满,公团可解聘该委员。
    • 1.未诚实执行业务
    • 2. 外泄工作上获取的保密内容
    • 3. 由于疾病等理由,无法执行业务时
    • 4. 涉及人权侵害事件时
    • 5. 外部委员的职位发生变动时
    • 6. 由于其他有失身份等原因,不适合履行职务时
第五章 实施人权影响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施人权影响评估)
  • ① 公团每年实施1次以上的人权影响评估。
  • ② 公团关于对机构运营、主要项目等全体员工与利害关系人人权造成影响的事项实施人权影响评估。
  • ③ 人权影响评估由人权经营专管部门主管进行,可向各部门要求提供评估相关资料。
  • ④ 人权影响评估结果经委员会审核,提交给理事长,而委员会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可向理事长建议必要措施。
  • ⑤ 人权影响评估具体流程与方法可根据不同事项分别树立计划而实施。
第六章 人权侵害救济
第二十三条(举报及受理人权侵害行为)
  • ① 受到人权侵害或不平等待遇的人(以下称为“受害人”)或得知该事件的人或团体可向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举报。
  • ② 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将受理人权侵害或不平等行为(以下称为“人权侵害行为”)事件。
第二十四条(处理人权侵害行为)
  • ① 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将立即调查人权侵害行为举报事件,若确认存在人权侵害行为,附上证据上报给委员长及理事长,获得委员长批准后,立即追加调查或决定上交到委员会。
  • ② 为公平处理人权侵害行为事件,必要时委员长可将事件通过委员会审议而处理。
  • ③ 但若人权侵害行为超出公团管制范围或与交易商内部发生的人权侵害行为无关时,可将事件移交给相关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等)。
第二十五条(调查方法)
  • ① 委员会可按照以下各项规定的方法进行受理事件的调查。
    • 1. 要求举报人、受害人、被举报人(以下称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出席,听取陈述或要求提交陈述书
    • 2. 要求当事人、相关人员或相关机构等提交调查内容相关资料
    • 3. 对与事件发生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或鉴定
    • 4. 查询当事人、相关人员或相关机构等的与事件相关的事实或信息
  • ② 必要时,委员会可访问特定场所或设施,对场所、设施或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或鉴定。此时,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席该场所或设施,听取陈述。
  • ③ 根据第一项第一号内容,要求提供陈述书的人员将在14天以内提交陈述书。
  • ④ 仅靠行为当事人的陈述书无法判断人权侵害行为或不平等行为,有充分的理由可判断存在人权侵害行为或不平等行为时,像第一项与第二项内容,要求受举报人出席。
  • ⑤ 根据第二项内容,进行调查的委员或人权经营负责员工可向该场所或设施管理部门长或员工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或物品。
第二十六条(保障举报人身份)
  • ① 委员会委员应保障对举报人与举报内容保密,为防止举报人受到不利对待而采取必要措施。但若举报内容属陷害对方,或明确为无辜,则无需保密。
  • ② 任何员工由于工作关系或偶然机会得知举报人身份时,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
  • ③ 若举报人身份被公开,公团将会对此进行调查,若查出对身份公开带有责任的人,需采取惩罚等必要措施。
  • ④ 即使有第一项内容,还是受到不利对待的举报人,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请求提供保护措施及救济,此时委员长与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应积极协助。
第二十七条(人权侵害咨询)
  • ① 员工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不明确是否违反方针时,可向人权经营专管部门长进行咨询后,再进行处理。
  • ② 为了第一项内容的咨询顺利进行,理事长可设沟通渠道、咨询室等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改正与措施)
  • 公团需改正人权侵害事实及内规违反事项,对故意或过失侵害人权的员工采取人事措施,并实施防再发教育等采取必要措施。
附则< 内规第132号 2018. 12. 17 >
第一条(执行日期)
  • 该内规公布之日起执行。